很多債務人尋求我們中心協助時,都會問到IVA DRP 分別是甚麼。兩者雖然性質相似,但是程序有異,在申請時間、費用、牽涉的法律單位、債權人數目及還款方式都大大不同。本中心呼籲欠債人在了解IVA DRP兩項計劃真正運作時,必須理解兩者對自己的好處及壞處。

IVA vs DRP

IVA vs DRP而言,前者稱為個人自願安排,可以讓欠債金額較多的欠債人以無須申破、影響工作前途及挽救信貸評級的方法攤還欠款金額,及降低大部分利息。由於要走法庭程序,所以必須得到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擔任您的代名人,才可向法庭提出申請,取得臨時命令。申請此計劃的欠債人通常有三個或以上,過程較長,要召開債權人會議通過計劃,所以程序也相應較長及較昂貴,一般個案逾三至四個月才完成申請。

後者又稱重組債務。若您是欠債額較少的人士,要保障個人私隱、又不想留下公開紀錄,就要積極考慮這方案。申請通常只有一個或以上債權人數目,不牽涉任何法庭程序,只需透過本中心與借債方商量降低利息或拉長還款期等新的還款方案,所以申請時間也相對較短,牽涉費用也相對便宜,一般個案於逾兩個月就完成申請。

 

IVA vs DRP,選擇終極指引

其實選擇哪一種財務方案因人而異,欠債人只須記住一點:選擇適合自己、最便捷的攤還欠款方法,才可以盡快減低負債壓力,重新出發新生活。現在,你需要的是以最輕鬆的方法解決問題,而我們香港中心的專家正正能夠為你隨時候命。如有任何疑問,本中心的專家也願意為你提供諮詢意見,做你化解債務煩惱的指引。

FAQ

IVA DRP的申請條件與過程不一樣。前者適合欠債總額較高的人士申請,而且由於是受到相關法例規管的財務解決方案,因此必須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並必須經過法庭頒令方會生效,在時間與金錢成本上會相對較高。至於後者,則適合債權人較少,同時對私隱度要求較高的人士申請,由於毋須經過法庭頒令,因此這計劃並不會留下公開紀錄,申請人也不需要就申請而知會雇主。債務人需了解,兩者都是能夠解決債務的方案,優劣則視乎債務人要求與背景而定,並無絕對。

由於兩個方案的申請方法、程序、時間都不一樣,我們不能一概而論哪個方案更適合申請人。我們的專員會就不同個案作出獨立分析,並於會面的時候讓申請人深入了解IVA DRP 分別是甚麼,從而為他們找到最適切的方案。 

由於需要經過法庭處理,也須就新的還款方案作出表決,因此IVA的申請時間會較長,需時約3個月。至於DRP作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單獨協商,無須經過法律程序,也能夠免卻繁複的申請手續,因此一般數週的時間便能夠完成申請。

本事務所對於IVA 或 DRP的收費是劃一的。我們並沒有複雜冗長的收費準則,而是劃一收取節省利息的20%作為申請服務費。我們更特設免息分期服務,讓債務人輕鬆解決問題。

IVA DRP 分別是兩種不同的方案,然而其目的都是為了有效地解決債務人的財務危機。無論是哪種方案,都不會為債務人的信貸報告留下不良影響,在還清欠款後,債務人與銀行或財務機構的往來,如按揭服務等都不會受到影響。
相比起極端的債務處理手法,IVA DRP對申請人都沒有實質的不良影響。唯前者由於需要於公開報章刊登公告,因此其私隱性會略低。對於要求高私隱度的債務人,在申請計劃時需審慎考慮。

首先,IVA DRP都是有效為債務人解決煩惱的方案。前者只需要申請人的欠債總額為月薪10倍或以上即可申請;至於後者,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申請:債務總額在20萬以下,最好為月薪10倍以上。

IVA DRP對欠債額上限要求不同。前者並沒有明確的欠債限額,至於後者則必須為10萬以下。